改革派則提出不同見解。周國代表以本國為例,周國現在的皇帝朱子�現在已經四十多歲了,膝下還是沒有兒女,父親也只有他這一個孩子,如果死守嫡長繼承制,勢必要和虞國一樣,從其他國家宗室中選擇子嗣繼承皇位。
屆時朝堂難免會像宋朝那樣,宗室們為了皇位打的頭破血流,他們周國皇帝可沒有朱昭熙那麼強的能力,那麼大的威望,根本沒辦法理順周國內部和外部的一系列關系。
如果會議通過《養子繼承法案》,周王才能夠從國內的孩子中挑選一個和國內外都沒有關系的孩子作為養子傳下宗廟社稷,從而保證國家的穩定。
繼承制度兼顧 “血脈延續” 與 “國家穩定”,在無嫡子的情況下,經議會批準的養子應擁有合法繼承權。
爭論很快陷入僵局。傳統派的擔憂並非無的放矢,聯邦各國中,現在雖然沒有多少國家出現繼承人的問題,但是像是周國、商國、夏國、虞國這幾個國家的繼承人問題都亟待解決,那些在其他國家的宗室子怎麼可能不眼饞這些國家的皇位呢。
但改革派的主張也面臨現實阻力。按大明禮法,養子需 “過繼入嗣”,即脫離原家族譜系,正式歸入養父名下。可是如果出現一些不孝順的養子,為了讓生父進入太廟,在拿到皇帝的位置,搞個大禮議,這對于國家的傷害絕對不小。
朱昭熙在此時拋出了關鍵論據,南元國的案例。這個在朱昭熙的支持下由原蒙古皇帝脫脫不花建立的國家,其法統本與朱家宗室無關,卻因脫脫不花被朱高熾記名在早夭皇子朱瞻垠名下,成為 “法理上的皇佷”,才得以納入聯邦體系。
“南元國存在本身,就是對‘純血脈繼承’的突破。” 虞國代表在會議上據理力爭,“脫脫不花雖然不是朱家血脈,卻以養子身份得到了大明聯邦的認可,這證明繼承制度的核心是‘法統延續’,而非‘血脈純粹’。”
代表們進一步提出,聯邦憲法應確立 “雙重繼承原則”︰其一,優先承認嫡長子的法定繼承權,保障傳統繼承秩序。
其二,在無嫡子、無親兄弟的情況下,允許君主通過 “法定程序收養” 的養子繼承皇位,且養子的身份認定需滿足三項條件,年齡低于五歲、經聯邦議會備案、宣誓效忠聯邦憲法。
這一方案立刻引發激烈辯論。傳統派的反對集中在 “聯邦議會備案” 這一條款。慶國代表朱邃墁直言︰“君主收養子嗣,是本國事務,何須聯邦插手?如果議會以‘不合程序’為由否決,豈不是動搖君權根基?”
對此,大明聯邦派代表們回應︰“備案並不是審批。聯邦只做形式審查,確認收養程序符合該國法律即可,不干涉具體人選。這既是為了防止各國借‘養子’之名爭奪繼承權,也是為了讓新君主繼位後能獲得聯邦各國的認可。”
更尖銳的爭議在于養子的 “血統限制”。明國代表堅持 “養子必須是朱家宗室旁支”,認為 “如果允許異姓改朱姓從而繼承皇位,那麼聯邦遲早會成為非朱家天下,他們朱家拼死拼活獲得的皇位遲早要交給其他人”。
虞國代表則表示“聯邦的根基,早已從‘血脈紐帶’擴展到‘利益共同體’。南元國的脫脫不花能被接納,是因為他遵守聯邦規則,推動了草原與中原的貿易。
如果未來有非宗室出身的人能讓國家富強、民眾安樂,為何不能繼承皇位?憲法應預留彈性空間,而非死守百年前的成規。”
這場辯論持續了整整一個月,各國代表援引本國案例、歷史典故、現實困境反復博弈。寧國代表們提出折中方案︰養子繼承權僅限于本國皇室已經絕嗣,並且的確因為制度和思想理念的原因,不適合由其他國家的宗室擔任皇帝,那才可以收養養子。
且養子需在繼位前完成 “宗室禮儀培訓”,既保留 “朱家主導” 的底色,又為非宗室養子留下余地。這一方案最終被納入討論稿。
為推動共識形成,大明聯邦事務總理朱瞻务下令整理聯邦各國的繼承案例,編纂成《大明聯邦繼承制度史料匯編》。
匯編中詳細記錄了三類特殊情況︰一是 “兄終弟及”二是 “旁支入繼”三是 “養子繼位”,即南元國脫脫不花的案例。繼承制度的靈活性與聯邦的穩定並非對立關系。
最終,在朱瞻务的斡旋下,憲法第一條 “繼承制度” 達成共識,條文如下︰
大明聯邦各國君主的繼承權,優先由嫡長子享有;無嫡子時,依次由嫡次子、庶長子、親兄弟繼承。
若上述順位均無合適繼承人,君主可依法收養養子,養子需滿足︰年齡低于五歲、經本國議會批準、在聯邦議會備案、宣誓遵守聯邦憲法,保證繼承國家宗廟,不給生父任何優待。
養子的血統不限,但需在繼位之前完成 “聯邦基本禮儀” 培訓,由聯邦最高法院頒發繼位認可書。
各國繼承制度若與本條款沖突,需在憲法生效後三年內完成修訂,確保符合聯邦統一原則。
條文通過的那天,玄中城議事大廳的氣氛異常平靜。沒有歡呼,沒有掌聲,各國代表臉上更多的是如釋重負。
朱瞻务在總結發言中說︰“這一條款,既守住了‘朱家主導’的底線,也為未來留下了空間。聯邦的存續,終究要靠各國在規則內合作,而非靠血脈強行捆綁。”
憲法的其他條款在第一條的基礎上快速推進。第二條明確聯邦與各國的權責劃分︰國防、外交、跨洲交通等事務由聯邦統籌,教育、稅收、地方治理等由各國自主決定。
第三條規定聯邦議會的組成方式︰六大強國各佔十席,中小藩國按人口比例分配三十席,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第四條確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則,廢除 “賤籍” 制度,規定 “凡聯邦公民,無論出身,均享有同等權利”。
這些條款的制定,始終圍繞一個核心邏輯︰在承認各國差異的前提下,建立最低限度的共同規則。
正如大明聯邦前任總理朱瞻壑在憲法草案序言中所寫︰“大明聯邦的存在,非因單一制度,而因共同追求 —— 讓工業興邦、讓民生安樂、讓文明延續。憲法的意義,在于為這一追求劃定邊界,而非限定路徑。”
當憲法草案最終提交表決時,贊成票佔比達 78。反對者多為傳統派,但他們也承認,這已是當前形勢下能達成的最佳方案。朱瞻务宣布,憲法將在各國完成批準程序後正式生效,預計一年內完成全部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