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縝的主要著作
《神滅論》
原文1)︰
問曰︰子雲神滅,何以知其滅耶?
答曰︰神即形也,形即神也。是以形存則神存,形謝則神滅也。
問曰︰形者無知之稱,神者有知之名。知與無知,即事有異,神之與形,理不容一。形神相即,非所聞也。
答曰︰形者神之質,神者形之用。是則形稱其質,神言其用,形之與神不得相異。
問曰︰神故非質,形故非用;不得為異,其義安在?
答曰︰名殊而體一也。
問曰︰名既已殊,體何得一?
答曰︰神之于質猶利之于刃;形之于用猶刃之于利。利之名非刃也,刃之名非利也,然而舍利無刃,舍刃無利;未聞刃沒而利存,豈容形亡而神在?
問曰︰刃之與利,或如來說,形之與神,其義不然。何以言之?木之質,無知也,人之質,有知也。人既有如木之質,而有異木之知,豈非木有其一,人有其二耶?
答曰︰異哉言乎!人若有如木之質以為形,又有異木之知以為神,則可如來論也。今人之質,質有知也,木之質,質無知也。人之質非木質也,木之質非人質也。安在有如木之質而復有異木之知?
問曰︰人之質所以異木質者,以其有知耳;人而無知,與木何異?
答曰︰人無無知之質,猶木無有知之形。
問曰︰死者之形骸,豈非無知之質耶?
答曰︰是無知之質也。
問曰︰若然者,人果有如木之質而有異木之知矣。
答曰︰死者有如木之質而無異木之知,生者有異木之知而無如木之質。
問曰︰死者之骨骼,非生者之形骸耶?
答曰︰生形之非死形,死形之非生形,區已革矣;安有生人之形骸而有死人骨骼哉?
問曰︰若生者之形骸,非死者之骨骼,死者之骨骼則應不由生者之形骸。不由生者之形骸,則此骨骼從何而至?
答曰︰是生者之形骸,變為死者之骨骼也。
問曰︰生者之形骸,雖變為死者之骨骼,豈不因生而有死?則知死體猶生體也。
答曰︰如因榮木變為枯木,枯木之質寧是榮木之體?
問曰︰容體變為枯木,枯體即是容體;如絲體變為縷體,僂體即是絲體,有何別焉?
答曰︰若枯即是榮,榮即是枯,則應榮時凋零,枯時結實;又榮木不應變為枯木,以榮即是枯,故枯無所復變也。又榮枯是一,何不先枯後榮?要先榮後枯何也?絲縷同時,不得為喻。
問曰︰生形之謝,便應豁然都盡,何故方受死形,綿歷未已耶?
答曰︰生滅之體要有其次故也。夫噔而生者必噔而滅。漸而生者必漸而滅。噔而生者,飄驟是也;漸而生者,動植是也。有噔有漸,物之理也。
問曰︰形即神者,手等亦是神耶?
答曰︰皆是神分。
問曰︰若皆是神分,神應能慮,手等亦應能慮也。
答曰︰手等有痛癢之知,而無是非之慮。
問曰︰知之與慮,為一為異?
答曰︰知即是慮。淺則為知,深則為慮。
問曰︰若爾,應有二慮;慮既有二,神有二乎?
答曰︰人體唯一,神何得二?
問曰︰若不得二,安有痛癢之知而復有是非之慮?
答曰︰如手足雖異,總為一人;是非痛癢,雖復有異,亦總為一神矣。
問曰︰是非之慮,不關手足,當關何處?
答曰︰是非之慮,心器所主。
問曰︰心器是五髒之心,非耶?
答曰︰是也。
問曰︰五髒有何殊別,而心獨有是非之慮?
答曰︰七竅亦復何殊,而司用不均何也?
問曰︰慮思無方,何以知是心器所主?
答曰︰心病則思乖,是以知心為慮本。
問曰︰何知不寄在眼等分中耶?
答曰︰若慮可寄于眼分,眼何故不寄托于耳分耶?
問曰︰慮體無本,故可寄之于眼分;眼自有本,不假寄于他分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