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2 章虎相商權(至元四十八年臘月初一蕭虎召耶律楚材議忽必烈授權)
至元四十八年臘月初一的黃昏,蕭府書房的炭火燃得正旺,映得案上的 “漠南軍務卷宗” 泛著暖光。蕭虎身著素色錦袍,手指在卷宗中 “忽必烈暫代提調期間行事記錄” 一頁反復摩挲 —— 紙上記著兩樁事一是忽必烈在漠南擅自調整屯田區劃,未報樞密院便征調流民開渠;二是他處置察合台系部落糾紛時,誤信部落首領的一面之詞,險些引發沖突。
“有野心,卻缺歷練,” 蕭虎輕聲自語,將卷宗合上,目光落在牆上的 “元代宗室授權舊例” 掛圖上 —— 圖中用紅筆圈出 “蒙哥掌邊兵時,需樞密院副署調兵符” 的條款,這是當年耶律楚材參與擬定的制度。他起身走到窗邊,望著庭院中飄落的碎雪,心中已有決斷此事需召耶律楚材來議,才能定出既保防務、又防失控的授權尺度。
片刻後,白虎堂暗衛李三捧著一封密函,快步走出蕭府 —— 函中未寫抬頭,只在封口蓋著蕭虎的 “虎形私印”,這是兩人密議的暗號。暗衛的馬蹄踏過積雪,直奔耶律楚材的府邸,此時的耶律楚材,正坐在燈下整理 “漠南部落輿圖”,輿圖上標注著各部落的親疏關系,是他為應對漠南事務提前準備的功課。
當暗衛將密函遞到耶律楚材手中時,他指尖觸到封口的私印,便知是蕭虎的急召。展開函紙,一行遒勁的字跡映入眼簾“忽必烈將掌漠南兵,其志可嘉,其歷尚淺,需議授權之度,盼今夜過府一敘。” 耶律楚材將函紙湊近燭火點燃,灰燼落入銅盆,隨即起身整理輿圖與舊例卷宗,低聲對侍從道“備車,去蕭府。”
蕭虎對忽必烈授權尺度的考量,並非突發奇想,而是源于 “漠南防務需求” 與 “朝廷權力制衡” 的雙重壓力 —— 既需借忽必烈的能力穩固漠南,又需防其因野心與歷練不足釀成隱患,每一份顧慮都緊扣元代宗室掌兵的歷史教訓與當前局勢。
首先是 “脫歡事件的前車之鑒”。去年脫歡以宗室身份偽裝行刺,雖被肅清,卻讓蕭虎深知 “宗室掌兵若失控,危害遠甚異姓重臣”。脫歡正是因早年在草原部落中積累了威望,又未受足夠制衡,才敢勾結余黨謀逆。如今忽必烈在漠南已獲流民與歸附部落的支持,若授權過松,恐重蹈脫歡覆轍;若授權過緊,又無法發揮其治理漠南的優勢,這讓蕭虎陷入兩難 ——“脫歡之禍不遠,忽必烈雖非脫歡,卻也需防微杜漸,” 他曾對劉七道,“授權不是給權,是定規矩,規矩立不住,防務再強也沒用。”
其次是 “忽必烈的野心顯露”。蕭虎通過白虎堂暗衛的密報,察覺忽必烈在暫代軍務期間,已有兩處越權之舉一是在漠南邢州調整屯田區劃時,未按流程報樞密院審批,便私自征調三千流民開挖灌溉渠,雖提升了糧產,卻違背了 “地方軍政需中樞核準” 的元代舊例;二是在與懷孟的漢人地主商議糧草收購時,承諾 “若掌兵後可減免部分商稅”,這超出了軍務提調的權限,涉及地方財稅,顯露出他對行政權力的渴求。這些舉動讓蕭虎意識到“忽必烈不僅想要兵權,還想掌漠南的治理權,若不劃定邊界,恐日後尾大不掉。”
再者是 “忽必烈的歷練短板”。蕭虎雖認可忽必烈在漠南的治績,卻也發現他在 “草原部落事務” 與 “復雜軍務決策” 上的不足上月漠南京兆附近的兩個歸附部落因牧地糾紛械斗,忽必烈未先派細作核實部落矛盾的根源(實則是窩闊台系暗中挑撥),便直接派民兵鎮壓,導致其中一個部落倒向察合台舊部;在制定春季防務預案時,他雖考慮了驛路防護,卻忽略了漠南與漠北的驛路餃接,險些造成情報傳遞延誤。這些失誤讓蕭虎清楚“忽必烈懂治理,卻不懂草原的復雜水太深,也不懂軍務需通盤考量,若授權太實,遇大事恐難應對。”
最後是 “朝廷的制衡需求”。元代自開國以來,便恪守 “宗室掌邊、重臣掌樞” 的權力平衡,脫歡事件後,皇帝對宗室與重臣的權力劃分更謹慎,曾對蕭虎道“漠南兵權,既要用宗室,也要防宗室,你需多費心。” 若蕭虎對忽必烈授權過松,會被朝臣指責 “縱容宗室”;若授權過緊,又會被質疑 “獨攬兵權”。因此,他需找到一個 “既讓忽必烈能做事,又讓朝廷放心” 的尺度,而耶律楚材作為熟悉制度與歷史的重臣,正是商議此事的最佳人選。
蕭虎對忽必烈的考量,並非基于空泛的判斷,而是源于對其暫代軍務期間具體行事細節的觀察 —— 這些細節涵蓋軍事、行政、部落交往三個維度,既體現忽必烈的能力與野心,也暴露其歷練不足,成為後續商議授權尺度的重要依據。
軍事層面,忽必烈的 “主動作為與越界傾向” 並存。暫代提調後,他很快發現漠南民兵與禁軍的訓練脫節 —— 民兵擅長騎射卻不懂陣法,禁軍懂陣法卻不熟悉草原地形。于是他主動提出 “混編訓練”,讓禁軍教官教民兵陣法,讓民兵教禁軍草原騎術,半月後便見成效,在一次模擬防御演練中,混編隊伍的防御效率提升了三成。這一舉措讓蕭虎認可其軍事能力。但隨後,忽必烈為加快訓練進度,私自將樞密院撥付的 “冬訓糧草” 提前支取兩成,用于購置訓練用的弓箭,雖未造成短缺,卻違背了 “糧草使用需按月報備” 的規定。蕭虎在查看糧草賬冊時發現此事,心中記下“此人有魄力,卻也有不循規矩的傾向,需在糧草權上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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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層面,忽必烈的 “治理才能與權力渴求” 交織。他在漠南推行的 “屯田與流民結合” 政策成效顯著 —— 將流民按 “五戶一組” 編入屯田,每戶分配耕地與農具,收獲後抽取三成作為軍糧,既解決了流民安置問題,又充實了軍糧儲備,戶部尚書曾在奏報中稱贊此舉 “一舉兩得”。但在執行過程中,他卻越權調整了邢州的 “屯田稅則”—— 原本朝廷規定屯田稅為三成,他為鼓勵流民開墾荒地,私自將新墾荒地的稅則降至兩成,雖獲得流民擁護,卻未報戶部審批,屬于 “擅自更改財稅政策”。蕭虎從邢州地方官的密報中得知此事,意識到“忽必烈重視民心,卻也想通過行政手段積累威望,若不劃定行政權限,恐日後與地方官府沖突。”
部落交往層面,忽必烈的 “積極聯絡與經驗欠缺” 凸顯。為穩定漠南部落,他主動拜訪了十個歸附部落的首領,贈送茶葉、布匹等物資,還與其中三個部落達成 “牧地借用協議”—— 部落將部分閑置牧地借給民兵訓練,朝廷則為部落種子與農耕技術。這一舉措拉近了與歸附部落的關系,減少了部落襲擾。但在處理 “察合台系附屬部落的試探” 時,他卻經驗不足上月一個察合台系附屬部落派使者來 “商議貿易”,實則打探漠南兵力部署,忽必烈未察覺異常,竟讓使者參觀了民兵的訓練營地,泄露了民兵的數量與裝備情況。幸好白虎堂細作及時察覺,蕭虎才派人阻止了進一步的泄露。此事讓蕭虎擔憂“忽必烈對草原部落的險惡認識不足,若授權他直接處理部落事務,恐泄露軍情。”
這些細節,蕭虎都一一記錄在 “忽必烈行事冊” 中,冊頁上用紅筆標注 “可放權”“需限制”“需輔助” 三類符號混編訓練、屯田聯絡屬 “可放權”;糧草支取、財稅調整屬 “需限制”;部落事務屬 “需輔助”。這本冊子,也成為他與耶律楚材商議時的核心參考。
蕭虎選擇召耶律楚材商議,而非其他重臣,源于耶律楚材在元代中樞的特殊角色 —— 他既熟悉制度設計與權力平衡,又了解宗室、重臣與草原部落的復雜關系,還曾參與過多項關鍵決策,是唯一能從 “歷史經驗、制度框架、現實需求” 三維度為蕭虎建議的人選。
首先是耶律楚材的 “制度設計能力”。耶律楚材早年曾輔佐成吉思汗與窩闊台,參與制定了元代的 “宗室授權舊例”—— 如 “宗室掌邊兵需受樞密院節制”“宗室不得干預地方行政” 等核心條款,這些舊例至今仍是朝廷處理宗室權力的依據。此前脫歡事件後,耶律楚材又牽頭修訂了 “宗室軍務報備制度”,細化了宗室調兵、訓練、糧草使用的流程。蕭虎深知,授權尺度本質是 “制度問題”,而非單純的軍事安排,需要耶律楚材從制度層面設計 “權限邊界”,確保授權有章可循,而非口頭約定。“若只憑我與忽必烈的默契,日後難免有爭議,” 蕭虎對劉七道,“楚材先生能將授權尺度化為制度條款,既合規,又能長久。”
其次是耶律楚材的 “權力平衡經驗”。耶律楚材在中樞多年,始終游走于宗室、重臣與漢臣之間,擅長在各方利益中尋找平衡點 —— 如之前蒙哥掌邊兵時,他曾設計 “樞密院符 + 重臣副署” 的調兵制度,既給了蒙哥足夠的兵權應對邊患,又防止其獨斷;在處理漢臣與蒙古貴族的矛盾時,他也總能提出兼顧雙方利益的方案。如今蕭虎面臨的 “宗室與重臣、軍務與行政、放權與制衡” 的矛盾,耶律楚材都曾應對過,有成熟的經驗可借鑒。蕭虎認為“楚材先生能看清各方訴求,既不讓忽必烈覺得被掣肘,也不讓朝廷覺得失控,這是其他人做不到的。”
再者是耶律楚材對 “漢法與草原傳統的熟悉”。忽必烈在漠南推行漢法,與部分蒙古貴族產生分歧,而耶律楚材是元代少數 “既懂漢法、又通草原傳統” 的重臣 —— 他既認可漢法在治理中的作用,也理解草原貴族對傳統的重視,曾多次協調漢臣與蒙古貴族的矛盾。蕭虎知道,授權尺度不僅涉及軍事與行政,還需考慮 “漢法與草原傳統的沖突”—— 若授權忽必烈過多推行漢法,恐激怒草原貴族;若限制過嚴,又會影響他的治理成效。耶律楚材能從這一維度提出建議,避免授權尺度引發新的矛盾。“忽必烈推漢法是好事,卻也需兼顧草原實際,” 蕭虎道,“楚材先生能幫我把握這個度。”
最後是兩人的 “信任基礎”。蕭虎與耶律楚材雖分屬軍事與文職系統,卻在多次關鍵事件中達成默契 —— 脫歡事件時,耶律楚材曾為白虎堂 “察合台系的歷史脈絡”,幫助暗衛快速鎖定余黨;白虎堂擴編時,他又從戶部協調糧草,支持草原細作營的部署。兩人均以 “朝廷安穩” 為首要目標,無個人利益糾葛,可坦誠議事。蕭虎深知,授權尺度涉及敏感的權力分配,需與絕對信任的人商議,才能避免消息泄露或建議偏頗。“此事若與其他重臣商議,難免有人因私怨或派系利益提建議,” 蕭虎道,“只有楚材先生,會純粹從朝廷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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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虎為與耶律楚材的密議做了周密籌備 —— 從環境布置、資料整理到人員安排,每一個細節都圍繞 “保密、高效、嚴謹” 展開,既營造適合深度商議的氛圍,也確保商議過程不受干擾,符合古裝正劇重細節、顯質感的風格。
首先是 “書房環境的布置”。蕭府書房本就位于府邸深處,為確保密議不被偷听,蕭虎特意讓白虎堂暗衛在書房周圍 “五步一崗”,嚴禁任何侍從靠近,暗衛們均身著軟甲,腳踩軟底靴,行動時悄無聲息,既防外人闖入,也避免自身動靜干擾議事。書房內,炭火盆被移至靠近書桌的位置,既能取暖,又能讓燭火更穩定(冬月風大,燭火易搖曳,影響看卷宗);書桌上鋪著厚厚的羊毛氈,減少翻動卷宗時的聲響;牆上的草原輿圖被重新標注,用不同顏色的筆標出漠南的駐軍點、部落分布與驛路,便于兩人直觀討論。
其次是 “資料的整理與擺放”。蕭虎將與商議相關的資料按 “歷史舊例、現實情況、待議問題” 三類整理,整齊擺放在書桌上歷史舊例類包括 “元代宗室授權舊冊”“蒙哥掌邊兵制度卷宗”,用藍色封皮標識;現實情況類包括 “忽必烈行事冊”“漠南軍務賬冊”“部落關系圖”,用紅色封皮標識;待議問題類是蕭虎手寫的 “授權尺度三問”——“軍事權如何分?行政權如何劃?部落權如何定?”,用白色紙箋書寫,放在書桌中央。每類資料旁都放著一支 “狼毫筆” 與一卷 “空白紙”,便于兩人隨時記錄想法或修改條款,紙張是特制的 “防泄密紙”,若遇意外可快速燃燒,不留痕跡。
再者是 “人員的安排”。蕭虎僅留一名 “貼身侍從” 在書房外的耳房待命,侍從需負責兩項事務一是 “續炭火”,每半個時辰進去一次,動作需輕,不與兩人對視,續完後立刻退出;二是 “備夜宵”,準備了溫熱的奶茶與草原奶餅(耶律楚材熟悉且喜愛的食物),放在耳房,若兩人商議過久,可隨時取用,避免因饑餓影響思路。此外,蕭虎還特意交代白虎堂統領劉七“今夜若無緊急軍情,不得打擾,若有緊急情況,需先核實情報,再用‘密信筒’從書房窗縫遞入,不得敲門。” 確保密議過程不被打斷。
最後是 “密函的確認與銷毀”。蕭虎派去召耶律楚材的密函,用的是 “雙層封皮”,內層寫著議事內容,外層僅寫 “蕭府急召”,耶律楚材接到後需銷毀內層函紙,僅持外層封皮赴府,避免函中內容被他人看到。耶律楚材赴府時,也僅帶了 “部落輿圖” 與 “舊例摘要”,未帶其他隨從,且全程由白虎堂暗衛護送,路線避開了可能有宗室或朝臣眼線的區域(如中都鬧市、樞密院前街),確保議事目的不提前泄露。
當耶律楚材踏入蕭府書房時,看到的便是這樣一幅場景炭火明滅,燭光照亮滿桌卷宗,蕭虎身著便服,站在書桌旁等候,牆上的輿圖清晰標注著漠南的每一處關鍵地點,空氣中彌漫著奶茶的清香與紙張的墨香,嚴肅中透著幾分暖意,正適合一場關乎朝廷安穩的深度密議。
蕭虎與耶律楚材的議事,並未直接切入 “忽必烈授權” 的核心,而是從 “元代宗室授權的歷史舊例” 展開 —— 兩人先回顧過往宗室掌兵的經驗與教訓,為後續討論奠定 “以史為鑒” 的基礎,既符合古裝正劇重歷史邏輯的風格,也讓議事過程更具說服力,避免空談。
耶律楚材剛落座,蕭虎便將 “元代宗室授權舊冊” 推到他面前,冊頁翻至 “蒙哥掌邊兵” 一章“先生請看,當年蒙哥掌漠北兵時,您設計的‘調兵需樞密院符 + 重臣副署’制度,既讓他平定了乃蠻部叛亂,又未生異心,這舊例如今是否仍可用?” 耶律楚材接過舊冊,指尖撫過冊頁上的字跡 —— 這是他當年親手所書,墨跡雖已有些褪色,卻仍清晰。他沉吟片刻,道“蒙哥與忽必烈不同,蒙哥久在草原,熟悉部落事務,卻不擅治理;忽必烈擅治理,卻不熟草原險惡,舊例可借鑒,卻需調整。”
接著,耶律楚材翻開 “脫歡舊案卷宗”,這是蕭虎特意準備的反面案例“脫歡當年便是因‘調兵無需副署’‘可自主聯絡部落’,才得以暗中集結余黨,若當年能在這兩項上設限,或許便無去年之禍。” 蕭虎點頭“正是如此,忽必烈雖無脫歡之反心,卻有脫歡之野心,若不設限,恐日後權力膨脹,難以約束。” 兩人你一言我一語,梳理出宗室授權的 “三大關鍵風險點”一是調兵權獨掌,易生軍事異動;二是行政權干預,易與地方沖突;三是部落權失控,易泄露軍情。
隨後,蕭虎提出 “當前與過往的不同之處”“當年蒙哥掌兵時,漠北部落多歸附,無復雜的漢法推行;如今忽必烈在漠南推漢法,涉及流民、屯田、財稅,這些都是當年沒有的。若僅按舊例授權,恐無法應對新問題。” 耶律楚材對此深表認同,他取出自己帶來的 “漠南漢法推行卷宗”,上面記錄著忽必烈在邢州、懷孟推行漢法的具體措施“忽必烈推漢法是好事,能充實軍糧、安定流民,但若讓他同時掌軍務與行政,便成了‘漠南王’,朝廷難以節制。” 兩人一致認為,此次授權需新增 “軍務與行政分離” 的條款,這是過往舊例中沒有的,需重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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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場的最後,兩人將歷史舊例與當前情況結合,初步確定了議事的 “三個方向”軍事授權以 “舊例為基礎,加副署條款”;行政授權以 “新定分離原則,劃清邊界”;部落授權以 “輔助為主,減少直接對接”。蕭虎將這三個方向寫在空白紙箋上,放在書桌中央“這便是咱們今日議事的骨架,接下來只需填充血肉,定出具體條款。” 耶律楚材端起奶茶,輕輕抿了一口“如此甚好,既不違舊制,又能應新局,可開始細議了。”
此時,書房外的雪下得更密了,燭火在炭火的映襯下愈發穩定,滿桌的卷宗與輿圖,見證著這場將影響漠南乃至朝廷權力格局的關鍵議事。
軍事授權是兩人商議的核心,畢竟忽必烈求掌的是 “漠南兵權”,兩人從 “調兵權、訓練權、糧草權” 三個核心維度細致拆解,每一項權限都明確 “可放權內容、需限制措施、監督方式”,確保既不影響忽必烈應對防務,又能防止其軍事專權。
首先是 “調兵權” 的拆解。兩人一致認為,調兵權是軍事授權的核心,必須嚴格限制,卻也需給忽必烈足夠的靈活性應對突發情況。最終議定“忽必烈可自主調動漠南駐軍三千人以下,用于應對草原盜匪、部落襲擾等小規模突發事件;調動三千人以上,或涉及跨區域(如從邢州調兵至京兆),需持‘樞密院調兵符’+‘蕭虎副署令’,兩者缺一不可。” 為確保執行,還規定 “調兵符分為兩半,一半由樞密院保管,一半由忽必烈保管,調兵時需兩半合驗,副署令需蕭虎親筆書寫,蓋私印為證”。耶律楚材補充道“還需在漠南各駐軍點設‘監兵官’,由樞密院直接任命,調兵時需監兵官在場核驗符令,否則駐軍不得听命。” 這一設計,既給了忽必烈應對小規模戰事的權力,又防止其大規模調兵生事。
其次是 “訓練權” 的拆解。考慮到忽必烈在混編訓練上的成效,兩人決定 “適度放權”“忽必烈可自主制定漠南駐軍的訓練計劃,包括混編訓練、騎射演練、陣法練習等,無需報樞密院審批;可自主選拔民兵中的優秀者編入禁軍,補充兵力缺口。” 但也設置了限制“訓練計劃需每月向樞密院報備一次,便于中樞掌握訓練進度;禁軍教官的任命權歸樞密院,忽必烈可推薦人選,但最終需樞密院核準。” 蕭虎解釋道“訓練權放權,是為讓他快速整合漠南兵力;保留教官任命權,是為確保禁軍的忠誠度,避免他用自己的人替換禁軍教官。”
再者是 “糧草權” 的拆解。結合忽必烈此前私自支取糧草的經歷,兩人對糧草權的限制最為嚴格“漠南駐軍的糧草由戶部直接撥付至各駐軍點的‘糧草庫’,糧草庫由戶部任命的‘糧官’管理,忽必烈僅可根據訓練與防務需求,向糧官申請‘月度糧草配額’,糧官需核對申請與實際需求,無誤後才可發放。” 為防止忽必烈與糧官勾結,還規定 “糧官每季度需向戶部與樞密院同時上報糧草收支賬冊,賬冊需附忽必烈的申請記錄,若發現賬實不符,糧官與忽必烈需共同擔責”。耶律楚材道“糧草是軍隊的命脈,絕不能讓任何一方獨掌,這樣的設計,可讓戶部、樞密院與忽必烈三方相互監督。”
每一項拆解後,蕭虎都會將條款寫在 “軍事授權冊” 上,耶律楚材則會核對是否符合元代軍制舊例,若有沖突,便共同修改。如最初商議 “調兵三千人以下自主” 時,耶律楚材提出 “元代舊例中宗室自主調兵上限為兩千人”,兩人便重新商議,最終確定 “三千人”—— 既照顧忽必烈應對漠南復雜防務的需求,又比舊例多一千人,顯露出朝廷的信任,同時也在備注中說明 “此為漠南特殊情況,不為例”,確保不破壞舊制。
軍事授權外,兩人還重點商議了 “行政授權” 的邊界 —— 忽必烈在漠南的治績與越權,讓他們意識到需明確 “軍務相關行政” 與 “純粹地方行政” 的區別,避免忽必烈借軍務之名干預地方治理,也確保地方官府能配合其防務工作,符合元代 “軍政分離” 的行政原則。
首先是 “軍務相關行政的放權”。兩人確定,忽必烈可自主處理 “與軍務直接相關的行政事務”,具體包括流民編入民兵的登記與訓練(流民是漠南兵力的重要來源,且編入民兵後需軍事管理,屬軍務範疇);屯田區的耕地分配與軍糧征收(屯田是為供應軍糧,屬軍務配套行政);驛路的防務與維護(驛路是軍情傳遞的關鍵,屬軍務保障)。為確保放權落地,還規定 “地方官府需配合忽必烈處理這些事務,如流民登記需地方官府戶籍資料,屯田需地方官府協助丈量土地,不得推諉”。蕭虎舉例道“忽必烈之前在邢州調流民屯田,若按此授權,他需先向邢州地方官要流民戶籍,再申請屯田,地方官需配合,這樣既不越權,又能高效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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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 “純粹地方行政的限制”。兩人明確,忽必烈 “不得干預純粹的地方行政事務”,具體包括地方財稅政策(如商稅、地稅的稅率調整,需報戶部審批);地方官員的任免(需由中書省或地方官府任命,忽必烈可推薦,不可直接任命);地方民事糾紛(如百姓的田宅糾紛、部落的非軍務糾紛,需由地方官府或部落首領處理)。為防止忽必烈越界,還規定 “地方官府若發現忽必烈干預純粹行政事務,可直接向中書省與樞密院奏報,無需經忽必烈同意”。耶律楚材道“軍政分離是元代行政的核心原則,若宗室可干預地方行政,地方官府便會失去權威,最終導致治理混亂。”
再者是 “行政協調機制的建立”。為避免忽必烈與地方官府因權限不清產生沖突,兩人還設計了 “漠南軍政協調會議” 制度“每月初一,忽必烈需與漠南各地方官在邢州召開協調會議,會議由樞密院派‘協調官’主持,商議當月軍務與行政的配合事項,如軍糧征收與地方稅的餃接、流民安置與地方戶籍的對接等,會議記錄需報中書省與樞密院備案。” 這一機制,既為忽必烈與地方官府了溝通平台,也讓中樞能及時掌握漠南軍政動態,避免信息不對稱引發矛盾。
在劃定邊界時,兩人還特別考慮了 “漢法推行的權限”。忽必烈在漠南推行漢法,如農耕技術推廣、漢式戶籍制度,這些雖非直接軍務,卻能穩定漠南局勢,間接支持防務。兩人最終議定“忽必烈可在屯田區與民兵中推行漢法,如教流民農耕、用漢式戶籍登記民兵,但不得在純粹的蒙古部落聚居區強制推行,需尊重部落傳統;漢法推行的具體措施,需報中書省備案,若涉及制度變革(如新的戶籍制度),需中書省審批後才可實施。” 耶律楚材解釋道“這樣既支持忽必烈用漢法治理,又避免激化漢法與草原傳統的矛盾,符合漠南‘漢蒙雜居’的實際。”
這些邊界劃定,蕭虎都寫在 “行政授權冊” 上,冊頁末尾特別注明 “所有權限以本冊為準,若有新增事務,需報中樞審批,不得自行擴大權限”,確保忽必烈清楚自己的行政邊界。
考慮到忽必烈在部落事務上的歷練不足,兩人在 “部落事務授權” 上采取 “輔助為主、有限放權” 的策略 —— 既不讓忽必烈直接主導部落事務,避免因經驗不足出錯,又讓他參與其中,積累經驗,同時借助白虎堂細作營與歸附部落首領的力量,形成 “三重保障”,符合元代 “以部落制部落” 的治理傳統。
首先是 “歸附部落事務的有限放權”。兩人議定,忽必烈可 “自主與漠南歸附部落聯絡,商議軍務合作事宜”,具體包括借用部落牧地進行民兵訓練、雇佣部落勇士協助驛路防護、與部落交換物資(如用茶葉換部落的馬匹)。但放權的同時設置了 “雙重前提”一是 “聯絡前需向白虎堂細作營核實部落的忠誠度”,避免與暗中歸附察合台系的部落合作;二是 “合作協議需報樞密院備案”,協議中不得涉及 “土地割讓、稅賦減免” 等超出軍務範疇的內容。蕭虎道“歸附部落是漠南防務的助力,卻也可能是隱患,讓忽必烈聯絡,是為積累經驗;讓細作營核實、樞密院備案,是為防風險。”
其次是 “異動部落事務的嚴格限制”。對于察合台系、窩闊台系的附屬部落(屬異動部落),兩人明確 “忽必烈不得直接接觸,需由白虎堂細作營負責情報收集,中樞負責決策,忽必烈僅可按中樞指令,派軍隊配合行動”。具體流程為細作營發現異動部落的異常動向(如集結、囤糧),先報蕭虎與耶律楚材,兩人商議後提出應對方案,奏報皇帝批準,再由樞密院向忽必烈下達指令,忽必烈按指令派軍配合禁軍或細作營行動。耶律楚材舉例道“若察合台系部落襲擾驛路,細作營核實後,中樞決定反擊,忽必烈只需按指令派民兵截斷部落退路,無需他制定戰術,這樣既發揮他的兵力優勢,又避免他因經驗不足制定錯誤戰術。”
再者是 “部落事務的輔助機制”。為幫助忽必烈更好地處理歸附部落事務,兩人還設計了 “雙重輔助”一是 “部落顧問”,從漠南歸附的老部落首領中選拔三人,作為忽必烈的 “部落事務顧問”,顧問需熟悉草原部落的習俗與矛盾,為忽必烈建議,顧問的任命需經中樞批準,確保中立;二是 “細作輔助”,白虎堂在忽必烈的漠南辦公點派駐兩名 “部落事務細作”,專門協助他核實部落信息、翻譯部落語言(部分部落使用方言,忽必烈可能听不懂)、起草合作協議,避免因信息誤差或語言障礙出錯。
這些設計,既考慮了忽必烈的歷練需求,又為他設置了 “安全網”。蕭虎在 “部落授權冊” 上寫道“部落事務,以學為主,以做為輔,輔助不缺位,放權不越位。” 耶律楚材對此深表認同“忽必烈雖缺歷練,卻也需在實踐中學習,這樣的設計,既能讓他積累經驗,又能避免犯錯,是最合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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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在商議授權尺度時,也預判到忽必烈可能對 “限制條款” 不滿 —— 畢竟他求掌兵權,希望獲得更大的自主權,過于嚴格的限制可能影響他的積極性,甚至引發他與中樞的矛盾。因此,他們特意設計了 “漸進式授權” 與 “溝通機制” 兩類預案,既安撫忽必烈,又確保授權尺度不被突破。
首先是 “漸進式授權” 預案。兩人議定,授權尺度並非 “一成不變”,而是 “以半年為周期,根據忽必烈的表現調整”若半年內忽必烈嚴格遵守授權條款,未出現越權行為,且漠南防務成效顯著(如盜匪減少、部落歸附增多、軍糧充足),則可 “適度放寬部分限制”—— 如調兵自主上限從三千人增至四千人,糧草申請可改為 “每兩月報備一次”,部落事務可自主處理歸附部落的輕微糾紛。放寬的權限需由樞密院與中書省共同審批,以 “文書” 形式正式告知忽必烈,避免口頭承諾引發爭議。蕭虎道“漸進式授權,既給了忽必烈目標,也讓他看到朝廷的信任是逐步增加的,可減少他的不滿。”
其次是 “溝通機制” 預案。兩人設計了 “三級溝通渠道”,讓忽必烈有機會表達不滿與訴求一級溝通是 “月度協調會議”,忽必烈可在與地方官的協調會議上,向樞密院派來的協調官提出權限相關的疑問或建議;二級溝通是 “季度奏報”,忽必烈每季度可向皇帝與蕭虎提交 “漠南軍務奏疏”,奏疏中可專門闡述對授權尺度的看法;三級溝通是 “緊急面談”,若忽必烈遇到重大問題(如權限不足無法應對突發防務),可通過白虎堂暗衛申請與蕭虎或耶律楚材面談,面談需在中都或漠南的 “中立地點”(如樞密院漠南辦事處)進行,確保溝通公平。耶律楚材道“讓忽必烈有渠道表達訴求,他的不滿便有地方釋放,不易積累成矛盾。”
此外,兩人還考慮了 “輿論引導” 預案。若忽必烈公開表達不滿,可能影響漠南軍民的信心,因此他們決定 “提前向漠南軍民傳遞‘授權是為更好防務’的信號”—— 由樞密院發布 “漠南授權告示”,告示中說明授權尺度的設計目的是 “兼顧防務與安穩”,並非不信任忽必烈;同時讓歸附部落首領與地方官公開支持授權條款,如讓邢州地方官表態 “會配合忽必烈處理軍務相關行政,授權條款有利于雙方協作”。這些輿論引導,可減少忽必烈不滿的影響,避免軍民誤解。
最後,兩人還準備了 “安撫措施” 預案。若忽必烈因授權限制未能及時應對防務,導致小範圍失誤,朝廷將 “不追究其責任,而是協助其改進”—— 如派禁軍或細作營支援,幫助他彌補失誤;同時在後續的奏報中,仍肯定他的其他成效,避免因一次失誤否定他的整體工作。蕭虎道“忽必烈是拖雷系的核心,朝廷需安撫,而非打壓,這些預案,既是防不滿,也是保宗室與朝廷的關系。”
這些預案,都被寫入 “授權應對冊” 中,與軍事、行政、部落授權冊共同構成完整的 “漠南授權體系”,確保無論忽必烈是否不滿,都有應對之策,既不突破權力制衡的底線,又能維護他的積極性。
深夜,蕭府書房的燭火仍未熄滅,蕭虎與耶律楚材已完成 “漠南授權方案” 的定稿 —— 方案包括 “軍事授權冊”“行政授權冊”“部落授權冊”“應對預案冊” 四部分,共二十三條條款,每條都明確、具體,且符合元代制度與漠南實際。兩人隨後對 “後續奏報、方案傳達、監督執行” 做了細致安排,確保方案能順利落地。
首先是 “方案的定稿與簽章”。蕭虎將四冊授權方案整理成冊,封面用 “黃色綾緞” 包裹,標注 “漠南忽必烈授權方案”,冊頁末尾留出 “簽章處”,蕭虎與耶律楚材分別簽下自己的名字,蓋上私印 —— 蕭虎蓋的是 “白虎堂統領印”,耶律楚材蓋的是 “中書省參議印”,這兩個印章代表軍事與文職系統的認可,讓方案更具權威性。定稿後,蕭虎將方案分為 “正本” 與 “副本”正本用于奏報皇帝,副本由蕭虎與耶律楚材各存一份,便于後續監督執行。
其次是 “奏報皇帝的安排”。兩人議定,次日清晨由蕭虎親自將方案正本奏報皇帝,奏報時需 “先闡述漠南防務的重要性,再說明方案的設計思路,最後強調方案的制衡作用”,避免皇帝認為方案過于復雜或限制過多。耶律楚材還為蕭虎準備了 “奏報摘要”,摘要中提煉出方案的 “三大核心優勢”一是 “制度合規”,符合元代宗室授權舊例;二是 “權責清晰”,避免權力糾紛;三是 “靈活可調”,可根據表現調整。蕭虎道“皇帝最關心的是安穩與合規,有這摘要,奏報會更順利。”
再者是 “方案傳達給忽必烈的安排”。兩人決定,待皇帝批準後,由蕭虎與耶律楚材共同前往漠南,向忽必烈傳達方案 —— 傳達時需 “先肯定他的治績與能力,再逐條解釋方案條款,最後說明漸進式授權的機制”,避免忽必烈覺得方案是 “限制”,而是 “支持他更好地掌兵”。傳達地點選在漠南的 “軍務大營”,需有樞密院監軍、地方官與部落顧問在場,既體現方案的公開性,也讓各方知曉權限邊界,便于後續配合。
最後是 “監督執行的安排”。兩人確定,由 “樞密院 + 白虎堂 + 戶部” 三方共同監督方案執行樞密院派監軍駐漠南,監督軍事與部落授權的執行;白虎堂細作營負責收集忽必烈的行事信息,及時向蕭虎匯報;戶部通過糧官與財稅賬冊,監督行政與糧草授權的執行。三方需每季度向皇帝提交 “監督報告”,報告中需說明 “方案執行情況、忽必烈的表現、是否需要調整權限”,確保方案執行不偏離初衷。
當兩人完成所有安排時,窗外已泛起魚肚白,雪不知何時停了,晨光透過窗縫照進書房,落在滿桌的授權方案上。耶律楚材起身告辭,蕭虎送至書房門口,兩人相視一笑 —— 這場深夜密議,不僅定出了忽必烈的授權尺度,更平衡了宗室、重臣與朝廷的利益,為漠南的安穩奠定了基礎。“有此方案,漠南可安,” 蕭虎道,“先生之功,不可沒。” 耶律楚材搖頭“是大人與我同心,為朝廷計,方有此果。” 說罷,兩人拱手作別,各自投入到方案的後續推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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