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5 章︰漁獵規制至元三十三年冬?貝加爾湖畔)
至元三十三年孟冬,漁官李漁帶著船隊沿貝加爾湖西岸勘察,船艙里堆滿《漁情日志》—— 這是三年來漁民口述與實地記錄的匯總。“每年四月冰融,細鱗魚沿克魯倫河洄游產卵;七月狗魚最肥;十月哲羅魚聚于深水區,” 李漁用木炭在木板上繪圖,標注魚類活動區域,“產卵期捕魚,來年必減產,這是老漁民傳的規矩。”
船隊在湖心設 “觀測點”,用鉛錘測水深每十里測一次),記錄水溫與魚類蹤跡。漁民老鄭撒網試捕,收網後挑出小魚放回︰“您看這三寸長的細鱗魚,都是魚苗,現在捕了,夏天就沒大魚了。” 李漁在日志批注︰“確定四月至五月為細鱗魚禁漁期,七月至八月為狗魚禁漁期,違者重罰。”
勘察結束後,李漁召集漢蒙漁民開座談會,巴圖部落的老漁翁阿古拉用蒙語補充︰“冰下捕魚要看‘冰花’,有冰花處是魚群聚集區,但產卵季冰花最密,絕不能下網。” 這些一手資料成為制定漁期的核心依據,兼顧科學監測與部落經驗。
白虎城議事廳內,脫脫與各族代表審議《貝加爾湖禁漁令》。李漁逐條講解︰“禁漁期分‘全禁’與‘半禁’—— 全禁期四月至五月)禁止一切捕魚活動;半禁期七月至八月)允許每日捕魚兩時辰,且只許釣不許網。” 他展示《元史?食貨志》記載︰“國家歲賦于漁,必禁其幼,保其生,方可持續。”
禁漁令特別保護 “產卵場”,在克魯倫河入湖口立 “禁漁碑”,碑刻漢蒙雙語︰“此為魚產卵地,禁漁期內下網者,罰牛一頭,沒收漁具。” 兵卒每日巡邏,在禁漁區拉 “警示繩”紅綢纏木桿),繩上掛木牌︰“犯禁者按《至元新格》治罪。”
為讓漁民知曉,李漁命人將禁漁令抄在桑皮紙上,貼于市集與部落營地。漢商王茂自願將鋪子外牆闢為 “漁令欄”,張謙用雙語書寫︰“禁漁非禁食,是為年年有魚,今日少捕,明日多獲。” 老漁民們點頭稱是︰“朝廷想得長遠,這規矩得守。”
軍器坊內,李鐵牛正按新規改造漁網 —— 網眼尺寸統一為三寸見方用木制量規校準),小于三寸的舊網需加縫粗線擴大網眼。“網眼太小會捕幼魚,” 他對來領新網的漁民說,“按軍器監標準,每寸網眼需能通過三個銅錢,過不了的就是不合格。”
蒙古魚叉也需改造,鐵叉齒間距定為五寸,叉頭重量限制在三斤以內過重易傷大魚內髒,影響食用)。李鐵牛演示合格魚叉︰“叉魚時刺入深度不超三寸,夠分量的魚才叉,小魚放生。” 部落鐵匠阿勒合不服︰“我們祖輩用重叉,憑啥改?” 李漁拿出實測數據︰“去年用重叉的漁民,小魚死亡率比用輕叉的高五成,改了才能多留活魚。”
校準後的漁具需刻 “準用” 印記,無印記者不得下水。李漁組織 “漁具檢查隊”,每日在湖岸抽查,對私藏小網眼的漁民,初犯警告,再犯沒收漁具。老鄭的舊網被查,他感慨︰“剛開始心疼改網錢,現在捕的都是大魚,反而劃算。”
為平衡資源利用,李漁制定 “漁具分區制”︰漢地漁網適用于開闊湖面水深三丈以上),蒙古魚叉限用于淺水區水深一丈以內)。在湖岸立 “漁具分界碑”,碑東畫漁網圖案,碑西畫魚叉圖案,避免工具沖突。
“漁網效率高,適合遠湖;魚叉靈活,適合近岸,” 李漁解釋分區邏輯,“若遠湖用叉,費時低效;近湖用網,易傷幼魚,各用其長最合理。” 他在《漁具使用冊》標注︰“漁網區每日限網次三次,魚叉區限叉魚十條,超額者扣當日所得。”
有漢漁民偷到近岸下網,被巡邏兵卒查獲,按令罰魚十斤充公。脫脫在處理時強調︰“分區不是歧視,是按漁具特性分配資源,漢人守網規,蒙古守叉規,誰違規都一樣罰。” 公平執行讓各族漁民無話可說,漁具沖突銳減。
使虎部落首領巴圖與駐軍千戶帖木兒在界碑前劃獵區 —— 以湖心界碑為中心,南至月牙河為駐軍獵區,北至肯特山為部落獵區,中間設 “共享帶”寬十里,雙方均可進入,但需提前通報)。李漁在《獵區圖》上紅線標注︰“獵區邊界每三里立石樁,樁頂刻部落圖騰與軍徽,一目了然。”
劃界時爭議激烈,帖木兒想佔水草豐美的共享帶,巴圖寸步不讓︰“那是我部冬獵主戰場,沒了獵物,族人會餓死!” 脫脫調解︰“共享帶每月輪換使用,單月歸部落,雙月歸駐軍,獵獲物按比例分潤。” 他引用《元史?兵志》︰“邊地獵區,軍民共守,疆界分明,方無紛爭。”
界樁立好後,兵卒與部落武士聯合巡邏,檢查是否越界。巴圖的佷子誤闖駐軍獵區,按令罰獸皮一張,巴圖親自送罰物︰“規矩立了,就是親佷子也不能破,不然誰還信界碑?”
各族獵人需持 “獵證” 出行,證上記錄姓名、所屬族群、獵區範圍。每次狩獵歸來,在入口處登記獵獲︰“日期、獵區、物種、數量、重量”,由登記官漢蒙各一人)共同簽字。李漁設計 “獵獲牌”︰“大獸掛木牌,小獸記竹簡,牌上編號與獵證對應,可追溯來源。”
駐軍獵獲的黃羊、野豬需先報官,部落獵獲的馴鹿、狐狸也需登記。帖木兒不解︰“自己打的獵物憑啥登記?” 脫脫道︰“登記不是要搶,是為統計數量,若某物種驟減,就需禁獵,保你們年年有獵可打。” 登記數據每月匯總,李漁在《獵情表》上標注︰“十月駐軍獵黃羊三十只,部落獵馴鹿二十頭,均在合理範圍。”
對未登記的 “黑獵”,懲罰嚴厲︰駐軍士兵扣俸祿,部落族人罰參與修路三日。這種溯源制度讓獵區管理有了數據支撐,避免盲目捕獵。
脫脫與各族代表商議後,定下 “三三制” 分配方案︰三成獵獲入官充軍糧與官用),三成歸獵人自用,四成納入 “共享倉”接濟老弱、備荒年)。李漁算過賬︰“按去年產量,入官的夠駐軍兩月糧,共享倉可濟百人半年,自用部分也比往年多。”
分配由 “監分官” 監督,入官部分需選最肥美的魚、最完整的獸皮;共享倉的魚制成魚干用鹽腌制,風干保存),獸肉煮熟後分裝陶罐;自用部分可自由處置,但需按規定繳稅漁稅納魚干,獵稅納獸皮)。漢漁民張三笑道︰“以前打多了怕被搶,打少了不夠吃,現在有規矩分,心里踏實。”
使虎部落擔心共享倉管理不公,脫脫讓巴圖派族人參與看守︰“倉門兩把鎖,漢官一把,部落一把,開倉需兩人同時到場。” 透明的管理消除了疑慮,各族都願按比例交賦。
為防分配中舞弊,議事廳設 “貢賦監督會”,由各族長老組成,每月檢查共享倉賬目。監督會有權開箱驗物,核對入庫數量與登記是否一致。有次發現入官的魚干缺斤少兩,監分官被問責,罰俸三月,由李漁重新指派公正者接任。
分配現場允許民眾圍觀,漢蒙雙語報數︰“今日捕魚三百斤,入官九十斤,自用九十斤,共享一百二十斤。” 報數聲傳遍市集,漁民可當場核對。巴圖的族人檢查獸皮入庫︰“這張黃羊皮有破損,不能算上等,需換一張。” 監分官立即更換,不敢含糊。
年終審計時,監督會將全年分配清單刻在石碑上,立于市集︰“至元三十三年,共入官魚干三千斤、獸皮百張;共享倉接濟八十戶;自用部分人均增收一成。” 公開透明讓 “三三制” 深入人心,無人質疑不公。
每年秋分,李漁組織 “秋獵普查”,用 “樣方法” 統計物種數量︰在獵區設十個 “樣方”每方十里),派專人計數所見魚類、獸類。漁民老鄭懂 “魚巢識別”,能通過水面氣泡判斷魚群大小︰“這片氣泡密,魚群至少百條;那邊氣泡稀,不過二十條。”
獸類普查靠 “足跡計數”,巴圖帶著獵手辨認足跡︰“這是黃羊腳印,新鮮度不足一日,數量約十五只;那是馴鹿蹄印,有幼鹿蹤跡,說明種群在繁殖。” 他們在《普查冊》上畫簡圖,標注物種、數量、健康狀況,李漁用算盤統計總數︰“細鱗魚比去年增兩成,黃羊增一成,狗魚略減,需調整捕獵量。”
普查結果作為來年漁獵調整的依據︰狗魚減少則縮短捕獵期,黃羊增多可適當放寬限額。這種基于數據的管理,讓漁獵既保生計,又護生態,避免竭澤而漁。
為強化生態保護,脫脫設立 “護漁護獵獎”︰舉報違規捕魚者獎魚五斤;發現新魚巢上報者獎鹽一斤;獵獲幼獸主動放生者,免當月一成貢賦。漢漁民李四舉報他人用小網眼,獲獎勵後逢人便說︰“護魚就是護自己飯碗。”
懲罰措施也毫不含糊︰禁漁期捕魚者,首次沒收漁具,二次罰勞役修補湖岸),三次驅逐出漁獵區。有蒙古獵手偷獵幼鹿,被部落長老當眾批評,罰向共享倉補交鹿肉十斤,還需在禁獵碑前懺悔三日。
這些獎懲讓 “生態平衡” 從口號變成行動。至元三十三年冬,李漁在年終總結中寫道︰“貝加爾湖魚類種群穩中有增,獸類數量回升,漁獵規制初顯成效。” 議事廳外的公告欄上,新貼的《生態公報》前圍滿各族民眾,看著上面的數字,臉上露出安心的笑容 —— 這冰湖畔的漁獵,終將在規矩中代代相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