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官之女的富貴手札

第946章 養濟院補充條例

類別︰歷史穿越 作者︰夏天吃啥 本章︰第946章 養濟院補充條例

    溫以緹在章程增補的條例,徹底打破了“收容所”的傳統框架,將養濟院打造成了一套權責清晰、約束與庇護並行的獨立體系,每一條都透著長遠的考量。

    戶籍綁定制度︰凡入養濟院者,無論男女老少、均需登記為“養濟院獨立戶籍”,脫離原屬宗族或地方戶籍。此戶籍終身有效,除非滿足特定脫離條件,否則不可變更。

    全員勞作要求︰朝廷不養閑人,養濟院雖提供庇護之所與基本生計,但所有收容者需按能力參與勞作。年輕力壯者可參與織錦、耕種、制作等生產活動,年老或傷殘者可負責院內清掃、縫補、看護孩童等輕便差事,所得收益統一歸養濟院統籌分配,確保“勞有所得,不養懶人”。

    婚嫁後的約束條款︰若寡婦、無庇護女子等入籍者尋得配偶、組建家庭,婚後五年內,夫妻雙方需將家庭總收入的一成作為“庇護稅”上繳養濟院,以償還前期庇護與資源投入,五年後稅率降至半成,直至滿十年方可停繳。

    入籍者婚後所育子女,出生後需直接登記為養濟院戶籍,直至子女成婚自立後,方可申請脫離養濟院戶籍,獨立落戶。

    養濟院會向收容者傳授織錦、醫術、簿記等生存技能,此類技能僅限院內傳授,入籍者不得向院外任何人泄露,違者將取消庇護資格並追回所學,流放勞逸。

    若入籍者憑借院內所學技能在外經商,十年內需向養濟院繳納生意淨利潤的兩成作為“技能回報稅”,十年後可自主經營,無需再繳。

    因傷殘、重病等完全喪失獨立生存能力者,一旦入籍養濟院,需終身綁定院內戶籍,不可主動脫離。即便後續成婚,其配偶與子女仍需登記為養濟院戶籍,子女需履行贍養義務,直至子女滿足脫離條件為止。

    此類入籍者無需繳納常規庇護稅,但需由家屬或院內統一安排照料,確保晚年無憂。

    所有養濟院戶籍持有者,無論是否成婚、是否在外謀生,每年需按自身收入等級繳納“庇護稅”收入微薄者可繳糧食、布匹等實物,收入較高者需繳銀錢,稅額按院內統一標準核定。

    此稅款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修繕院內設施、采購糧食藥材、補貼傷殘者生活,形成“以院養院”的良性循環。

    這些條例看似嚴苛,實則是溫以緹為了讓養濟院長久存續的考量。既避免了“白佔庇護”的投機者,又通過戶籍與稅收綁定,讓入籍者與養濟院形成利益共同體,同時也為女子、傷殘者等弱勢群體築起了一道長期的庇護屏障,讓養濟院不再是臨時的收容所,而是真正能讓人安身立命的“家”。

    當然,溫以緹並未將男性全然排除在庇護之外,更不會只給些微薄的生計安排。

    她深知男性的力量不可小覷,若想讓養濟院長久運轉,絕不能將這股力量推到對立面。

    是以她在章程里特意細化了戶籍制度,將養濟院戶籍分為兩類,界限分明卻各有依托。

    一類是“養濟院在冊戶籍”,相當于正式編入院內體系的“正式戶籍”,享有院內完整的庇護、技能傳授與資源分配。

    另一類則是“養濟院登記戶籍”,雖不在院內核心戶籍名冊中,卻也算養濟院人,若類比現世,便是“正式工”與“勞務派遣”的區別。

    這“登記戶籍”,正是溫以緹給除特殊情況外的男性百姓留的余地。持有此類戶籍的男性,無需像在冊者那般綁定終身、繳納高額庇護稅。

    只需在官府或養濟院需要時,參與修路、治水、秋收等臨時勞作,便能憑勞力換取糧食、布匹等物資,同時還能享受養濟院提供的基礎醫療、應急庇護等福利。

    既給了他們程度自由,又能將這股力量納入可控範圍,避免其成為反對養濟院的隱患。

    畢竟,養濟院的初衷從來都是“幫助百姓”,這百姓二字,本就包含男女老幼,絕非只偏護一方。

    溫以緹要做的,從來不是割裂男女,而是在這世道的縫隙里,為不同境遇的人都尋一條能安穩活下去的路。

加入書簽 上一章 目 錄 下一章 加入書架 推薦本書

如果您喜歡,請把《小官之女的富貴手札》,方便以後閱讀小官之女的富貴手札第946章 養濟院補充條例後的更新連載!
如果你對小官之女的富貴手札第946章 養濟院補充條例並對小官之女的富貴手札章節有什麼建議或者評論,請後台發信息給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