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勞務派遣,非承攬關系。
二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是錘死了。
邵律師緊皺起眉,感覺舒姣實在難纏。
很快,他轉變思路。
既然勞動關系這一點已經辨無可辨,就要想辦法減輕公司的責任和賠償。
邵律師眼眸微閃。
隨著仲裁員的介入,爭辯話題進入下一個重點。
“死者猝死發生于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視同工傷情形。”
“公司應全額支付工亡賠償,喪葬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
舒姣眉尾微挑,篤定道︰“至少120萬!”
“我不認可。”
邵律師朗聲反駁,“公司的工作時間是上午9:30,死者死亡時間為上午9:22分,這不在工作時間內。”
“死者在公司上十二天班,共計加班八天。高強度的加班工作,誘發死者猝死。”
“而且死者死亡的頭一天晚上,還在公司加班到晚上十一點。”
舒姣步步逼進,“這難道不是公司的責任嗎?”
“這怎麼能算公司責任呢?”
邵律師迅速找點辯駁,“腦溢血極有可能是他自身疾病引發,你有什麼證據證明,病發與公司有直接因果關系?”
總而言之。
死因,絕不能是工作勞累猝死。
聞言,舒姣唇角微勾,“你有他申請自願加班的證據嗎?”
“你說他腦溢血猝死是自身原因,那麼我問你,公司職工入職前提交的體檢報告顯示,他有相關疾病嗎?”
“或者換一句話說,你有他入職體檢報告嗎?”
嘶~
邵律師仔細想了想——
體檢報告還真沒有,但申請自願加班的證據……
“公司留存有死者自願加班的申請書,是死者簽過字的。公司並沒有強制要求員工加班。”
邵律師說。
“是嗎?公司的自願加班申請書,合法嗎?”
舒姣冷笑一聲,“公司每天派給死者的工作量至少需要十個小時,法定工作時長為八小時,這算自願加班嗎?”
“公司領導在晚九點還給死者派新任務,讓死者必須半小時內提交,這是自願加班嗎?”
“另外!”
舒姣逮住一點,咬死便不松口,“公司的自願加班申請書上,明確標注一條——
自願放棄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44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1條可見,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
“《勞動合同法》第26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報酬權是法定權利,被告律師給出的自願加班申請書上,卻妄圖通過協議剝奪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所以!”
“此自願加班申請書,無效!”
邵律師︰……
天殺的!
舒姣她不是打刑事案的嗎?
她怎麼對勞動法也是張口就來?
不能放棄,不能放棄,快想想還有什麼切入點……快想……
“就算死者是在公司要求下加班!”
邵律師深吸口氣,“那也不能證明,加班與死者腦溢血猝死有因果關系!”
你怎麼證明呢?
你有什麼證據呢?
腦溢血誘發的可能性那麼多,你憑什麼說是加班引發的?
邵律師緊咬這一點不放。
他比誰都清楚——
一但讓舒姣坐實“公司強制要求加班,引發死者腦溢血猝死”這一點,那就是公司全責。
那可就麻煩了。
他本以為,這一點能給舒姣造成一點麻煩。
畢竟死者並沒有做入職體檢報告,普通職員一般也不會閑著沒事兒給自己做體檢,舒姣應該提交不了證據。
哪知道抬頭一看,舒姣正勾唇淺笑,有種自己撞她槍口上的自信隨意。
“看來被告律師,沒有死者的入職體檢報告啊。”
舒姣悠悠道。
巧了不是?
你沒有,我有!
“死者兩個月前,正好在上家公司做過職工常規體檢。體檢報告顯示,死者並沒有高血壓和動脈硬化,不存在誘發腦溢血的自身疾病。”
“所以!”
“死者突發腦溢血,一定是因為超時加班!”
舒姣語氣無比篤定。
邵律師︰我*****淦啊!
怎麼會這麼巧?
怎麼可能會這麼巧??
死腦子,快想,還有什麼反駁點。
快想!
從業這麼多年,總不能輸在這麼個打刑事案的小年輕手上吧?!
“即便構成工傷。”
狡辯不通,退一步再換個思路。
邵律師接著又道︰“但死者未簽合同,且公司未參保,其本人對未繳社保存在過錯,應減輕公司責任。”
“員工入職未曾繳納社保,公司全責。”
舒姣立馬反駁,“根據《社會保險法》第41條,全部工亡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不是公司不繳社保。”
邵律師頑強辯駁,“死者入職半月未達社保辦理周期,且,死者未配合提供參保材料。”
“公司不存在主觀惡意!”
好好好。
這麼硬辯是吧?
舒姣都快被逗笑了。
“首先,《社會保險法》第58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三十日內為員工辦理社保登記。死者已入職半月,公司完全有時間完成登記手續。”
“其次,公司告知過死者,要提交社保材料嗎?”
舒姣輕挑眉看向對面,“請被告律師出示,公司已盡到告知的法定義務,是死者不配合的證據。”
這舉證責任可在公司方。
拿不出來,那就是公司的錯!
“最後!”
舒姣略微加重語氣,“無論公司存不存在主觀惡意,沒有為死者繳納社保是客觀事實。”
“被告律師想用這一點逃避責任,是不可取的!”
說到這,舒姣眼眸微轉,又想到一個點。
“另外,據公司職工所說,公司所有職工均沒有繳納社保。可見不繳社保是公司的常規操作,這已經違法了!”
邵律師听完,只覺得眼前一黑。
緊扣法條,拆解話術,始終強調客觀性,還不掉入他給的陷阱,將責任牢牢扣死在公司身上。
對面邏輯性太強了。
還有什麼理由能用?
邵律師真的腦殼都要痛了。
說到最後,也只能從賠償金下手。
邵律師咬住“死者剛入職,沒工資流水”,提出“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舒姣肯干嗎?
那必然不肯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