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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3章 邯鄲中院一審宣判

類別︰都市言情 作者︰用戶32367 本章︰第413章 邯鄲中院一審宣判

    公元 2032 年 3 月 28 日,陽光透過淡薄的雲層,紛紛揚揚地落在大地上。上午九時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莊嚴肅穆,一場備受矚目的案件即將迎來一審宣判。法庭內氣氛凝重,人們屏息以待。

    隨著時間的推移,法庭上相關人員陸續就座。終于,被告人宋華堂在兩名威嚴的法警押送下,緩緩步入被告席。他低垂著頭,面色蒼白,眼神中透露出絕望和恐懼。

    審判長席位上,安悅溪身著黑色法官袍,表情莊重而嚴肅。她環視了一下全場,確認所有人員都已到齊後,微微頷首示意。此時,書記員傅自香站起身來,高聲喊道︰“全體起立!”聲音清脆而響亮,回蕩在整個法庭。眾人聞聲而動,齊刷刷地站立起來。

    待現場安靜下來,安悅溪深吸一口氣,開始宣讀那份沉甸甸的判決書。她的聲音清晰而有力,每一個字都仿佛重若千鈞︰“本院經審理查明,2031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宋華堂攜帶凶器闖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內,實施了一連串令人震驚的暴力襲擊行動,導致七名法院工作人員不幸遇難,另有十人遭受不同程度的身體傷害。該事件不僅給受害者及其家庭帶來難以彌補的傷痛,而且對公共安全構成了重大威脅,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構成故意殺人罪。宋華堂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仍然放任其發生,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鑒于被告人宋華堂作案動機卑劣,殺人手段極其凶殘,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極大,又系累犯,實屬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雖事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仍不足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本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宋華堂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如對本判決不服,被告人有權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本判決為一審判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特此宣告。

    審判長  安悅溪

    審判員  張明輝

    審判員  李志偉

    書記員  傅自香

    ”

    安悅溪宣讀完判決書之後,抬起頭來,目光如炬地看向被告席上的宋華堂,聲音清晰而洪亮地問道︰“被告人宋華堂,現在本庭已對你做出死刑判決,請問你是否決定提起上訴?”

    此時的法庭內一片寂靜,所有人都屏住呼吸等待著宋華堂的回答。只見他面色蒼白如紙,嘴唇微微顫抖著,過了好一會兒才艱難地開口說道︰“我……我不上訴了,我認罪。可是審判長,我……我真的會死嗎?”

    安悅溪審判長的目光溫和而又堅定,她回答說︰“法律是公平的,對于每一起案件都會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你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法律,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面對死刑判決,我們理解你內心的恐懼與不安,但這正是法律對極度嚴重犯罪行為的回應,旨在維護社會正義與公眾安全。”

    接著,安悅溪繼續說道︰“如果你有任何疑慮或者想了解關于上訴程序的信息,可以咨詢你的辯護律師,他們會為你提供專業的幫助。同時,即便判決已經下達,在我國的司法體系中,依然存在復核機制,以確保判決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言罷,安悅溪深吸一口氣,然後鄭重其事地宣布閉庭。只聞清脆響亮的一聲法槌敲擊聲回蕩在莊嚴肅穆的法庭之上,猶如洪鐘大呂,震耳欲聾。至此,備受矚目的宋華堂一案的一審宣判正式落下帷幕。在場的所有相關人員皆按照既定順序魚貫而出,井然有序地離開了法庭。而那罪大惡極的宋華堂,則在數名全副武裝的法警嚴密押送之下,緩緩步出法庭,朝著邯鄲市第一看守所的方向漸行漸遠。他將在那里等待最終的處決時刻到來,為自己所犯下的累累罪行付出應有的沉重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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