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山河,從穿成宋欽宗開始

第2619章 相互制約平衡

類別︰歷史穿越 作者︰沐軼 本章︰第2619章 相互制約平衡

    腓特烈想了想,說道︰“那違憲審查權能不能從下一任君王開始?”

    他還想把自己的特權保留下來,把難題放給下一任。

    趙桓卻搖頭說道︰“你的任期可以給你終身,但你的皇權只能在憲法範圍之內行使。當然你放心,我相信你也不是任意妄為的人,你的決定不會違反根本大法的。

    你作為帝國最高統帥,必須以身作則,成為遵守法律的模範,才能給全國官員和民眾一個表率作用,否則誰都不守法,那制定法律來做什麼呢?”

    腓特烈想想也是,點頭說道︰“好吧,我原則上同意你的意見。”

    的確如趙桓所說,既然要推行法律,用法來治理國家,那他自己這位帝國君王就首先要遵守,因為他也希望用法律武器來剝奪那些公爵的強大權力,將這些權力收攏在他這個君王手里。

    要實現這一點,從趙桓設想的途徑來看,就是通過法律手段,總不能有利于自己的法律就用,不利于的就不要,誰也不是傻子,這樣一來那就成了笑話了,所以必要的讓步是必須的。

    否則別說內閣了,趙桓這位攝政王不答應,他這一關就過不去。

    趙桓接著說道︰“帝國最高法院的法官,不僅可以審查你這位帝國君王的王令是否違憲,還可以審查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否違憲。

    如果帝國國會通過了一部法律,最終被帝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全體會議裁定為違反憲法,那這部法律也會自然失效,這是司法權對立法權的監督。”

    腓特烈一听就笑了,點頭說道︰“這個好,可以這樣。”

    他心里一下就平衡了,不然他這位君王的王令都可以被認定為違憲而無效,那國會的立法也因此被認定為無效,他的心里自然就平衡不少。

    趙桓又說道︰“立法權對司法權也是有監督制約作用的,體現在帝國法官的選任上面。

    如果國會認為帝國最高法院的某一個或者幾個法官的選任不適合,那麼可以召開國會討論將其罷免。”

    腓特烈先是一愣,隨即哈哈大笑,說道︰“這樣好,相互制約,你能動得了我,我也可以動得了你,那才公平。不能總是被別人壓制著,卻沒有反制的手段,豈不是太過郁悶。”

    說到這他突然又想起一件事,涉及到他這位神羅帝國君王的,馬上又問道︰“那國會對我這位帝國君王又有什麼制約呢?”

    趙桓說道︰“帝國的君王是由普選產生的,但是國會對于帝國君王,可以進行不信任投票。

    如果認為帝國君王嚴重失職,已經不適合再擔任帝國的最高統治者,那麼可以召開會議進行不信任投票,超過三分之二的國會議員認為帝國君王應該下台,那麼帝國的君王將會被罷免,然後舉行新的帝國君王的選舉,選出新的君王,這是國會對帝國君王的最高制約權。”

    腓特烈頓時臉都黑了,如果他這個君王被國會以不信任投票罷免,另外選舉君王,那怎麼辦?

    趙桓已經猜到了他心中所想,便說道︰“我們可以從下一任帝國君王開始實行。

    其實,帝國君王也有監督國會的權力可以行使,這是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制約。”

    腓特烈頓時如撥開雲霧見晴天,臉上的陰霾一閃而光,高興的笑道︰“這樣好,我有什麼權可以制約國會?”

    “國會通過的法律,如果君王認為不合適,那麼可以行使否決權,法律包括國會討論的財政預算等等,都可以行使君王一票否決權。

    一旦被君王否決,國會就必須重新討論,通過新的法律。但如果國會通過的修改後的法律再次被帝國君王否決,國會將有權啟動對帝國君王的彈劾程序。

    這是對帝國君王法律否決權的一個反制手段,促使帝國君王必須慎重的行使法律的否決權。”

    腓特烈想了想,說道︰“這樣也行,反正國會現在還不能彈劾我。”

    “嗯,可以從下一任君王再實行。”

    腓特烈笑了,說道︰“要是這樣,我沒有意見。”

    不涉及到他切身利益,他可以接受,至于後面的君王被國會彈劾所制約,就不關他的事了。

    腓特烈又說道︰“除了帝國層面,其他的機構怎麼組建?你這表我有些看不懂。”

    這也難怪,因為趙桓是按照中央集權的模式來構建的,而腓特烈從小到大習慣的是神羅帝國松散的邦聯結構。

    這個時代信息閉塞,他又很少能了解其他國家的情況,所以自然不能理解了。

    趙桓便又耐心地給他做解釋︰“整個帝國行政機構分成三級,從上而下分別是帝國、公國和縣,每一級的行政構架跟帝國大同小異。

    當然各公國和縣是沒有立法權的,立法權統一掌控在國會手里,不過他們可以頒發一些本地實施的行政規章、條例等等。

    但屬于全國適用的國家法律層面的立法權只能由國會行使,這需要頒布一部《立法法》來規定各機構的立法權限。

    在地方的兩級行政框架中,同樣實行的是類似于內閣會議的委員會來集體行使行政管理權。

    在司法權方面,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司法權,只接受上級法院的業務指導,不受上級法院的行政管理,各級法院的管理都是獨立的。

    法官的產生有專門的法官法調整,國家組建法官遴選委員會,從符合條件的法官助理之中遴選出合格的法官,補充進法官隊伍。

    需要強調的是全國的法官名額是要固定下來的,根據各地的情況來確定名額,實現法官的精英化、職業化和專業化。

    只有法官名額出現空缺,才能通過遴選委員會從法官助理中進行遴選,而要成為法官助理,要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比如要從正規的法律院校畢業,獲得文憑,要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要有至少三年以上的法律從業經驗,而要遴選為法官,會有更嚴格的條件規定,具體需要制定相應法律來規定。

    各地的行政權行使是關鍵。地方的重大決策必須由委員會集體領導,委員由九到十三人組成,由負責該地的主要工作的官員組成,包括負責行政、監察、宣傳、司法、人事等方面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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